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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一般社团法人
世界方便面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名称)

本法人称为一般社团法人世界方便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表示为WINA 或World Instant Noodles Association。

第2条

(事务所)

本协会的主要事务所设在大阪府池田市合味道纪念馆。

第二章 目的及事业

第3条

(目的)

  1. 本协会的目的在于提高方便面的质量,并确保其稳定供应,从而为全世界人民提供健康和多样的饮食做出贡献。致力于提高方便面制造商的社会地位,培养会员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实现这些目标,协会将开展以下事业活动:
  1. 基于WINA 食品安全研究基金,通过提高方便面的质量和安全性,开展活动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并为人类健康做出贡献;
  2. 遵守和普及与方便面相关的CODEX 规则。
  3. 为会员收集和提供必要的信息,进行调查研究,扩大消费。 
  4. 推进为保护地球环境着想的企业活动。
  5. 在WINA 救灾食品基金的基础上,向遭受自然灾害的灾民等提供食品援助。
  6. 召开世界大会(World Conference)等,以期就会员相互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同时增进友谊。
  7. 其它,为了达到本协会目的的事业活动。
  1. 前项事业应在日本及海外开展。

第三章 公告的方法

第4条

(公告的方法)

本协会的公告以张贴于本协会主要事务所便于公众看到之处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会员

第5条

(会员的构成)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以下4 种,正会员为一般社团法人以及一般财团法人的相关法律(以下简称“一般法人法”)上的成员(但设立时的成员除外)。

  1. 正会员(Governor)
    方便面主要生产国/地区的厂商中,依据另行规定的会员规程,本协会认可为代表性制造商并赞同本协会宗旨而加入的团体。
  2. 普通会员(Regular Member)
    方便面厂商,且赞同本协会目的并入会的团体。
  3. 赞助会员(Associate Member)
    方便面厂商以外的从事方便面相关事业 的,且为赞助本协会的事业而入会的团体。
  4. 特别会员(Special Member)
    各国的政府关联机构等公共机关或学术团 体。

第6条

(入会)

  1. 希望作为正会员入会的申请人,应依照成员大会另行规定的入会申请表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批准后才能成为会员。
  2. 希望作为普通会员、赞助会员及特别会员入会的申请人,经成员大会批准后才能成为会员。

第7条

(入会金及会费)

  1. 会员必须缴纳以下规定的入会金。
  1. 正会员  10,000美元
  2. 普通会员 1,000美元
  3. 特别会员 500美元
  4. 赞助会员 500美元
  1. 会员必须缴纳以下规定的年会费。
  1. 正会员  10,000美元
  2. 普通会员 1,000美元
  3. 特别会员 500美元
  4. 赞助会员 500美元

第8条

(自愿退会)

会员通过提交成员大会另行规定的退会申请,便可随时自愿退会。

第9条

(开除)

当会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成员大会可通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全体成员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议,开除该会员。在此情况下,应通知该会员退会,已缴纳的入会金及会费不予返还。

  1. 违反了本章程或其他规则时。
  2. 所做出的行为损害了本协会的名誉、或违背了本协会的目的时。
  3. 其他有正当理由予以开除时。

第10条

(丧失会员资格)

除前两条的情况外,当会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丧失会员资格。

  1. 两年以上未履行第7 条的义务时。
  2. 全体成员同意时。
  3. 当成员公司解散时。

第五章 员工大会

第11条

(构成)

成员大会由所有成员构成。

第12条

(召开)

定期成员大会在每个事业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必要时可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第13条

(权限)

  1. 依照一般法人法第35 条的规定,成员大会可就该法规定的事项以及本协会的组织、运营、管理及其他一切事项作出决议。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成员大会不得作出向成员分配剩余金的决议。

第14条

(召集)

  1. 成员大会由代表理事进行召集。
  2. 拥有全体成员五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可向理事说明成员大会的目的事项和召集理由,并提出召集成员大会的请求。
  3. 成员大会的召集通知应在召开日期前一周向成员发出。

第15条

(表决权)

每位成员公司都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16条

(表决权的代理行使)

  1. 成员可通过代理人行使其表决权。在此情况下,该成员或代理人必须向本协会提交证明其代理权的书面文件,或以电磁方式提供该文件中应记载的事项。
  2. 前款的代理权必须按每次成员大会分别授予。

第17条

(决议方法)

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另行规定外,成员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成员出席,并有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才能作出。

第18条

(议长)

成员大会的议长由代表理事担任。代表理事发生事故时,由该成员大会选出议长。

第19条

(议事会议记录)

关于成员大会的议事情况,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议事会议记录。

第20条

(决议的省略)

当理事或成员关于成员大会的目的事项进行了提案的情况下,如果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磁记录的方式表示同意该提案时,则视为成员大会通过了该提案的决议。

第21条

(报告的省略)

当理事将应向成员大会报告的事项通知了全体成员的情况下,如果全体成员以书面或电磁记录的方式表示同意该事项无需向成员大会报告时,则视为该事项已向成员大会进行了报告。

第22条

(成员大会规程)

与成员大会相关的事项,除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外,还应根据成员大会制定的成员大会规程。

第六章 理事

第23条

(官员)

  1. 本协会设官员如下
  1. 理事 3名以上
  2. 监事 1 名
  1. 在理事中选取1 名为代表理事,且该代表理事应当担任会长。

第24条

(选任)

  1. 理事及监事通过成员大会的决议从成员中选任。 但必要时,可从成员以外的人中选任。
  2. 代表理事由理事互选产生。
  3. 监事不能兼任本协会的理事或雇员。

第25条

(理事的亲属限制)

在理事中,任何1 名理事及其配偶或三等亲以内亲属及其他属于与该理事具有在财务省令中规定的特殊关系的人的理事合计数应为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下。

第26条

(任期)

  1. 理事的任期截至选任后2 年内结束的事业年度中有关最后一个事业年度的定期成员大会结束之时,但可连任。
  2. 监事的任期截至选任后4 年内结束的事业年度中有关最后一个事业年度的定期成员大会结束之时,但可连任。
  3. 作为任期届满前卸任的理事或监事的候补而被选任为理事或监事的任期与其前任的剩余任期相同。

第27条

(理事的职责和权限)

  1. 理事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2. 代表理事代表本协会,负责主持相关业务。

第28条

(监事的职责和权限)

  1. 监事对理事的职责履行进行审计,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作审计报告。
  2. 监事可随时要求理事和雇员报告事业情况,并调查本协会的业务和财产状况。

第29条

(解任)

理事及监事可由成员大会的决议进行解任。 但是,监事的解任决议必须通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全体成员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才能作出。

第30条

(报酬等)

作为理事及监事的报酬、奖金及其他履行职责的对价而从本协会获得的财产利益,由成员大会的决议予以确定。

第31条

(成员提出对理事行为的禁止)

当理事从事了或有可能从事本协会的目的范围以外的行为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的情况下,如果该行为可能会对本协会造成重大损害时,成员可要求该理事停止该行为。

第32条

(责任的部分免除或限定)

本协会依照一般法人法第114 条第1 款的规定,经由理事过半数同意,可免除理事或监事因失职而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不得超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数额。

第33条

(补偿协议)

本协会依照一般法人法第118 条之2 第1 款的规定,在成员大会上以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多数决议,即可签订协议并约定由本协会补偿因理事或监事失职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害赔偿责任。

第34条

(理事等赔偿责任保险协议)

本协会依照一般法人法第118 条之3 第1 款的规定,在成员大会上以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出席成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多数决议,即可签订以理事等为被保险人的协议,并在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协议中,约定关于理事等履行其职责而承担的责任或因被追究该责任而被要求支付所产生的损害均由保险人予以赔偿。

第七章 专委

第35条

(专委会议)

为了审议和探讨本协会的重要活动方针和实施事业的理想状态,在本协会设置了如下专委会议。

  1. 食品安全安心专委会议
  2. 灾害救援专委会议
  3. 成员大会认为本协会事业推进所需的其他专委会议

第36条

(成员)

  1. 各专委会议的成员由理事从成员中进行委任。
  2. 各专委会议的运营相关必要事项,经由成员大会决议另行规定。

第八章 会计

第37条

(事业年度)

本协会的事业年度由毎年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为止的1 年时间。

第38条

(事业计划及收支预算)

关于本协会的事业计划书、收支预算书,截至每个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前一天,由过半数的理事制定并于成员大会上予以批准。对其进行变更时也是如此。

第39条

(事业报告及决算)

  1. 关于本协会的事业报告及决算,在每个事业年度结束后,必须由过半数的理事制作以下文件,并接受监事的审计。
  1. 事业报告
  2. 事业报告的附属明细表
  3. 计算文件
  4. 计算文件的附属明细表
  1. 在前款的文件中,关于第1 项及第3 项文件必须提交或提供给定期成员大会,关于第3 项文件必须获得批准。
  2. 代表理事必须向定期成员大会报告第1 款第1 项所列文件的内容。
  3. 除第1 款所列文件外,应将审计报告备存于总部5 年,同时将章程和会员名册备存于总部。

第九章 章程变更及解散

第40条

(定款の変更)

本章程可经由成员大会的决议进行变更。

第41条

(解散)

本协会依照成员大会的决议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事由予以解散。

第42条

(不分配剩余金)

本协会不得进行剩余金的分配。

第43条

(剩余财产的归属)

本协会不得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第十章 事务局

第44条

(事务局)

本协会设置事务局以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45条

(最初的事业年度)

本协会最初的事业年度为本协会成立之日起至2025 年12 月31 日。

第46条

(设立时理事及设立时监事的选任)

本协会的设立时理事及设立时监事由设立时成员的过半数选任。

第47条

(法律法规的遵照)

本章程未定事项,均遵照一般法人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参考)

本章程于2026年7月18日制定

  • 2026年10月1日部分修订